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

我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规定了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投资者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违规越线。

以下七种情形属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重大异常交易行为,是交易所重点监管的对象。

  一是虚假申报。主要指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二是拉抬、打压。主要指通过巨额申报、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高价或低价申报,造成股价大幅上涨或下跌。

  三是约定交易。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四是自买自卖。也就是市场俗称的“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五是连续集中交易。主要指单个帐户或多个具有关联关系的账户以其资金优势,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六是异常回转交易。主要指在权证等可进行T+0回转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大量、频繁在相近价位进行回转交易,导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

  七是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上市公司披露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定向增发、业绩大幅变动等重大信息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交易所重点监控的对象,根据深、沪两所《交易规则》的规定,被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多达13种,上述七种异常交易行为全部囊括在其中。

  交易所对重大异常交易行为实施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交易所将立即发出电话警示和书面警示函。在受到交易所的警示后,这些投资者应当及时纠正交易行为,消除对市场的不良影响。倘若投资者不听劝阻,交易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这些帐户采取限制交易、上报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等措施。

  当前中国证监会已建立了证监会、证监局、交易所“三位一体”的协同监管机制。

延伸知识----发行人申请创业板IPO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拟上市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仅仅要求拟挂牌企业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这样一来,某些符合新三板业务资质要求的挂牌要求并不见得会符合创业板业务资质要求。

例如某拟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经营A、B、C三种业务,且三种业务的收入占比分别为40%、40%和20%,这种情况在新三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冲刺创业板,那就麻烦了:很明显,这不是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有人会说,既然创业板有这要求,那我冲刺中小板或者主板啊。虽然中小板和主板的上市要求没有明确提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但是目前很多拟IPO的新三板企业的体量恐怕是难以达到主板和中小板的潜在要求。

发行人申请创业板IPO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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