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21亿投资者券商经纪业务迎新规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年2月28日起施行。

据了解,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经纪业务是券商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券商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券商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其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券商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强化内外部追责,并引导券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作用。

《办法》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它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办法》援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非法跨境经纪业务的日常监管,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稳步推进整改规范工作。

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

《办法》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并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此外,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代销金融产品等,应遵守相关专门规定,但相关业务活动中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环节的亦应适用《办法》。

强化客户身份识别,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

《办法》督促券商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并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办法》提到,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户,应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交易需求、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的,还应当了解其业务性质、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为金融产品开户的,还应了解其产品结构、产品期限、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等信息。

二是落实适当性要求。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并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三是严格账户使用实名制。《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并持续跟踪使用情况,发现投资者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的,应向中国结算报告,并按规定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

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办法》优化了业务管理流程,并督促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对委托指令是否符合交易规则进行核查,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建立技术系统监控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情况,并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做好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证券公司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交易场所报告。

此外,证券公司出租交易单元的,应按规定报告交易所,并纳入证券公司统一管理。

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

《办法》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提出转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办法》还强化了内部合规风控,包括:

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并建立层级清晰、管控有效的组织体系,对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增加合规培训、明确执业权限、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检查问责等方式,防范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超越授权执业等违规行为,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并通过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离任审计等措施强化管理。

此外,证券公司应明确证券经纪业务岗位设置和业务流程,确保营销、技术、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等岗位相分离,重要业务岗位应当实行双人负责制,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和交易连续性,避免对交易场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相关信息系统造成不当影响。

违反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要求严格落实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来源:读创综合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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