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商事裁判要点5证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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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投资者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机构投资者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参与定向增发购买股票并遭受损失的,不属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但机构投资者仍有权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也可以根据定向增发协议对行为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诉讼。

2.机构投资者应证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和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的差异,投资者在其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面临的举证困难也存在差异,法律对此设计了不同制度。对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和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的“非面对面”证券交易,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采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减轻不特定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实现实质公平。对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协议转让等“面对面”证券交易中因证券虚假陈述所产生的侵权纠纷属于普通侵权,特定投资者作为被侵权人应举证证明其投资决定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采取不同的举证责任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故意隐瞒或遗漏本应披露的信息,基于投资者难以就该消极事实对交易的影响进行举证,只要投资者证明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就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动披露不实信息的,应由投资者举证证明其受虚假陈述影响而作出投资决定,才可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3.机构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认定机构投资者实施的面对面股票交易并非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但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有关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损失的计算方式均属于技术性问题,其确定标准具有客观性,与证券虚假陈述侵害对象无关,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中均可参照适用。

4.夹层基金合伙协议中收益风险安排的效力夹层基金合伙协议将合伙人区分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夹层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优先级和夹层有限合伙人收取较低固定收益,但基金亏损时承担风险在后。普通合伙人可享受超额收益,但承担基金亏损风险在先。夹层基金合伙协议中不同类型合伙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违反禁止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部分合伙人的法律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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