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证券一营业部老总违法炒股遭市场禁入罚

北京白癜风哪家好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2831/schedule_100357_1/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9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1号)显示,经查明,刘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刘佳杰于年7月至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一)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系刘佳杰二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于年6月16日开立于西南证券四川分公司,系刘佳杰实际使用,开户资料显示“授权刘佳杰办理一切业务”,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尾号户,后变更为民生银行尾号户。年12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笔,股票成交金额为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大量重合,与“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部分重合,且重合的地址中大量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年12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34万元(已扣税费)。(二)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于年4月29日开立于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下挂股东账户为A、,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民生银行尾号户。年6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笔,成交金额合计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刘佳杰手机尾号的委托下单记录。年6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2.9万元(已扣税费)。(三)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于年2月25日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下挂股东账户为A、,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民生银行尾号户,营销人员登记为黄某翔,开户审核人登记为刘佳杰。年5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笔,成交金额合计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曹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下单记录。年5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2.0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佣金提成3.86万元。(四)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于年2月25日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下挂股东账号为E、。年1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两融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笔,成交金额1,万元。该账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和“许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多笔刘佳杰手机尾号的下单记录和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为20-10-7A-13-0A-60地址下单记录。年1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2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15万元。综上,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万元,交易亏损累计.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三、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一)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涉案期间,“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现场交易设备地址;“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张某珍”“曹某”银泰证券账户的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托下单记录中存在大量由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尾号、尾号、尾号下单记录的下单记录。“许某”“李某平”“曹某”“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多个不同时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种趋同性。因此,涉案期间,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证券账户。(二)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年2月至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笔,累计成交金额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76万元。年8月至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年5月至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累计成交金额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年11月至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笔,成交金额合计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64万元。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作出以下决定:1.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2.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万元,并处罚款万元。罚没合计.64万元。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四川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刘佳杰年7月1日在西南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年8月21日离职注销,年9月16日在银泰证券登记一般证券业务执业岗位,年12月22日机构内变更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岗位,年4月2日离职注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SH)成立于年,是在原重庆有价证券公司、原重庆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原重庆市证券公司和原重庆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发起设立的证券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56.45亿元,是一家注册地在重庆的全国综合性证券公司,也是中国第九家上市证券公司和重庆第一家上市金融机构。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7.89%。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年7月,是证券行业综合治理期间首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注册资本12亿元,主要股东为北京嘉鑫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武汉致远投资有限公司。银泰证券现有分支机构27家,主要分布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江浙地区及中西部南方地区等25个中心城市。北京嘉鑫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1.43%。《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以下为原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1号当事人:刘佳杰,男,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同时我局应当事人要求,于年3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刘佳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刘佳杰为证券从业人员刘佳杰于年7月至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一)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系刘佳杰二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于年6月16日开立于西南证券四川分公司(张某珍尾号的身份证号),资金账号65000,下挂股东账户A、,开户留存电话1388190,系刘佳杰实际使用,开户资料显示“授权刘佳杰办理一切业务”,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尾号户,后变更为民生银行尾号户。年6月,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张某珍”华西证券账户股票转托管形式转入6只股票(当日市值合计65.55万),“张某珍”华西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年至年“刘佳杰”建设银行卡转入的资金。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该账户资金去向主要为“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此后再分别转入“何某蓉”民生银行账户(刘佳杰代办转入)、“张某珍”民生银行账户和“刘佳杰”民生银行账户。年12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笔,股票成交金额为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大量重合,与“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部分重合,且重合的地址中大量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年12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1.34万元(已扣税费)。(二)刘佳杰借“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于年4月29日开立于西南证券上海田林东路营业部(张某珍尾号的身份证号),资金账号,下挂股东账户为A、,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民生银行尾号户。年6月至年11月,刘佳杰以自办或代他人办理的形式现金存入合计万元,年6月至年11月,该账户由刘佳杰代办形式取款99.4万(另现金支取或POS消费万)。年6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2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7,笔,成交金额合计9,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刘佳杰手机尾号的委托下单记录。年6月至年10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买卖股票盈利2.9万元(已扣税费)。(三)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于年2月25日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张某珍尾号的身份证号),资金账号,下挂股东账户为A、,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民生银行尾号户,营销人员登记为黄某翔,开户审核人登记为刘佳杰。年至年期间,通过刘佳杰本人及多个亲属账户转入该账户资金共计2,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刘佳杰工资收入、银行贷款、佣金提成及“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循环入金;年至年期间该账户资金主要转出至刘佳杰母亲“张某华”多个银行账户,又循环转回“张某珍”民生银行尾号户形成入金,年和年直接转出至“刘佳杰”民生银行账户共63.95万元。年5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5,笔,成交金额合计30,万元。期间,该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许某”银泰证券账户、“曹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大量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下单记录。年5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42.0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佣金提成3.86万元。(四)刘佳杰借“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于年2月25日开立于银泰证券顺城大街营业部,资金账号,下挂股东账号为E、。年1月,“张某珍”银泰证券两融账户划入担保品万元,年2月至年2月,“张某珍”交通银行账户(尾号)累计转入59万元,其中来自“张某华”中信银行账户39万、“张某华”招商银行账户10万以及现金存入10万。年2月至年2月,“张某珍”交通银行账户累计转出资金万元,其中转出至“张某华”中信银行尾号户万元(其中万转入“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4万转入“刘佳杰”民生银行账户)、“张某华”交通银行尾号户99.8万元、现金取款72.2万元。年1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张某珍”两融账户买卖股票,累计委托下单笔,成交金额1,万元。该账户交易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和“许某”银泰证券账户大量重合,且有多笔刘佳杰手机尾号的下单记录和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为20-10-7A-13-0A-60地址下单记录。年1月至年2月,刘佳杰控制使用该账户累计亏损.23万元(已扣税费)。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该账户佣金提成0.15万元。综上,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三、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一)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涉案期间,“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委托下单MAC地址和IP地址中均存在大量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现场交易设备地址;“许某”“李某平”“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张某珍”“曹某”银泰证券账户的委托下单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存在大量重合,重合地址中存在大量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20-10-7A-13-0A-60地址,委托下单记录中存在大量由刘佳杰实际使用的手机尾号、尾号、尾号、尾号下单记录的下单记录。“许某”“李某平”“曹某”“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多个不同时段存在股票交易品种趋同性。因此,涉案期间,刘佳杰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证券账户。(二)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年2月至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笔,累计成交金额,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76万元。年8月至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1,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年5月至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累计成交金额1,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年11月至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笔,成交金额合计38,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64万元。以上事实,有任职证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佣金提成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综上,刘佳杰借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在开户时留存刘佳杰本人手机号码因当时条件所限,且签署的“授权刘佳杰办理一切业务”,实际指授权刘佳杰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一切业务。第二,刘佳杰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时间为年7月1日,且年6月刘佳杰刚参工收入较低不可能存在大额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前,刘佳杰不具备违法主体资格。第三,刘佳杰与张某华、张某珍长期存在资金往来,不能以此认定相关资金进入股市。张某珍相关账户的资金存取因银行位置较近系刘佳杰代张某珍办理。其中,刘佳杰代办的80万元支取,系刘佳杰个人的消费贷转入。第四,未使用刘佳杰手机尾号、手机尾号和手机尾号、手机尾号和袁某(前岳母)手机尾号下单交易,系证券公司交易软件关联了初始注册手机号码所致。刘佳杰手机尾号已于年4月15日注销停机,此后的交易非刘佳杰所为。第五,第三人李某为“许某”“李某平”“曹某”“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6个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李某通过营业部名义经纪人黄某翔的银行账户提取佣金,且上述行为系刘佳杰与李某商定,李某为“黄某翔”银行账户的实际持有者和收益者。第六,张某珍与张某华共同出资进行股票投资,“张某珍”股票账户由张某华进行管理交易,交易地址为20-10-7A-13-0A-60。李某系张某华多年好友,常到张某华家做客,常在张某华电脑上下单操作上述6个账户。因此上述6个账户交易地址与“张某珍”账户交易地址20-10-7A-13-0A-60重合具有必然性。第七,刘佳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第八,参考证监会相关处罚案例,拟定的处罚金额和市场禁入的决定过重,相关事实系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且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被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在案证据显示,“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1(资金账号65000)开户当日张某珍即签署了委托刘佳杰的授权委托书,具体勾选了证券交易委托、资金存取、查询、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账户、销户业务,并非仅授权办理与开户有关的业务,且开户信息中全部留存的是刘佳杰本人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从账户交易情况看,该账户资金来源指向刘佳杰,资金去向主要由刘佳杰办理取款或转入刘佳杰民生银行账户(尾号和尾号),交易设备主要是刘佳杰母亲张某华提供的设备20-10-7A-13-0A-60地址,并非当事人及代理人所述仅“授权刘佳杰办理与开户相关的一切业务”。因此,对第一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本案认定的违法期间是年6月至年2月,为刘佳杰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之后,不存在非适格主体的问题;并且是否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不是认定本违法行为适格主体的必要条件。因此,对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三,刘佳杰与张某珍、张某华的资金往来并不是认定刘佳杰违法行为的单一证据。从资金链看,年12月至年12月,刘佳杰通过名下建设银行2个账户(尾号、尾号)分24笔向张某珍在建行开设的三方存管账户(尾号)累计转账82.5万元,全部转入张某珍的资金账户买卖股票。年6月,“张某珍”华西证券账户销户,同时将账户中的股票资产(65.55万元)转托管至“张某珍”西南证券1账户。转入“张某珍”华西证券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刘佳杰本人名下的股票账户和建行工资卡。申辩意见“这些资金是张某珍分多次以现金形式交给刘佳杰,刘佳杰存入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后再转入张某珍的三方存管银行”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因此,对第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四,本案已

转载请注明:http://www.yangtuoa.com/zjjs/121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