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违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65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圣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商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于年5月11日向圣商资本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号),圣商资本如对有关拟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圣商资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基本事实经查,圣商资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一是未审慎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经检查圣商资本在管的私募基金产品“新余圣商凝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文件,该产品部分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和职业经历与其在基本信息表中勾选的相应项目不匹配。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转载请注明:http://www.yangtuoa.com/zjfw/9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