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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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16号

关于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年8月3日

附件: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以下简称“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棚改贷款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棚改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棚改贷款是指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的用于棚改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筹集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棚改贷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

以注册方式发行的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指引,以其他方式发行的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等工作开展自律管理。

第四条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主体责任。

发起机构和接受受托机构委托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照信托合同和服务合同等相关约定,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

第五条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六条投资者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要求,在注册环节、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充分披露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第八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与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服务系统直连模板化披露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并向市场公告。

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基础设施,提高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因涉及国家机密、技术性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披露相关信息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无法披露信息的情况及原因进行说明,向投资者披露情况说明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

第二章注册环节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应在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接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注册申请报告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名称、资产类型、注册额度、分期发行安排等基本信息;

(二)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

(四)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发起机构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办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等,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等信息;

(六)棚改贷款入池筛选标准;

(七)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安排。

第十二条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注册,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第十三条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充分披露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早偿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十四条在注册环节已披露的信息,如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信息、交易结构信息等,在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内可免于披露,鼓励在注册环节披露更多信息。若注册环节已披露的前述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在发行时披露变更后的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告知交易商协会。

第十五条受托机构应在注册申请报告或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各档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一)各档证券的支付顺序变化(如类似加速清偿事件以及违约事件触发后的支付顺序);(二)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三)优先档证券发生违约后的债权及权益保障及清偿安

排;(四)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五)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议事程序等安排;(六)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或相关安排。

第三章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等文件。

发行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本次发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名称、分档情况等发行基本信息;

(二)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三)交易结构信息;(四)棚改贷款入池资产总体特征;(五)棚改贷款入池资产分布信息;(六)证券基础信息;(七)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专业意见;(八)跟踪评级及后续信息披露安排。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

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证券发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受托机构需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本期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第十八条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本次发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交易结构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和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等。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发行交易结构示意图、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简介、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权利与义务、本次发行现金流分配机制、本期发行信用增进措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等。

第二十条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次发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特征、入池资产期限特征、利率特征、抵(质)押物特征、借款人特征等。

受托机构应从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特性出发,重点披露入池抵(质)押资产初始评估价值合计、加权平均初始贷款价值比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入池棚改贷款资产分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分布、借款人分布、抵(质)押物分布。

受托机构应从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特性出发,重点披露入池资产的抵(质)押资产初始贷款价值比分布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托机构应在每期棚改贷

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第二十三条受托机构需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载明投资者在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间和存续期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第四章存续期定期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在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依据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按照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的要求,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兑付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对于信托设立不足二个月的,受托机构可以不编制年度受托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受托机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一)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二)资产支持证券基本信息;(三)各档次证券的本息兑付及税费支付情况;(四)本期资产池表现情况,包括资产池整体表现、累计违

约率、现金流归集表、资产池现金流入情况等;(五)基础资产存续期总体信息,包括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

特征、期限特征、利率特征等;(六)内外部信用增进情况说明;(七)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棚改贷款情况,法律诉

讼程序进展等。

第二十六条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第五章存续期重大事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在发生可能对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

服务的机构发生变更;(四)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不利变化;(五)受托机构和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六)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或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降低其从事证券化业务水平,对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七)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前条列举的重大事件是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各档次证券本息兑付的其他重大事件,受托机构也应依据本指引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受托机构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布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大会结束后十日内披露大会决议。

第六章信息披露反馈与评价及违规处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协会建立信息披露的市场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跟踪监测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协会根据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情况和市场成员的反馈意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市场成员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协会及时向市场公布信息披露评价结果,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交易商协会在对信息披露情况跟踪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对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未按本指引履行相应职责的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交易商协会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有关自律处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体系附: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体系》

为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4号)、《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7号)、(试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第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简称《棚改贷款表格体系》)。

一、使用说明

(一)《棚改贷款表格体系》包括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受托机构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书四个部分,信息披露表格列示的内容是对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受托机构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书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

1、注册申请报告列示发起人注册发行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应披露的相关材料。注册申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

2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

3参与机构1信息;

4交易条款信息;

5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6信息披露安排。2、发行说明书列示发行人发行任意一期棚改贷款资产支持

证券应披露的相关材料。发行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扉页、目录、发行基本信息;

2风险提示及风险披露;

3交易结构信息;

4基础资产总体信息;

5基础资产分布信息;

6证券基础信息;

7中介机构意见;

8证券后续安排。

3、受托机构报告列示受托机构在已发行的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根据合同约定在每一个本息兑付日前应披露的相关材料,并在每年出具年度受托机构报告。

受托机构报告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扉页、目录、存续基本信息;

2证券概况;

1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下同。

13

1资产池情况;

2基础资产存续期总体信息。

4、重大事件报告书列示已发行的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的重大事件触发情况,受托机构应该在事件触发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重大事件报告书包括对棚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有临时性重大事件。

(二)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写注册、发行及存续期相关文件,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和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及相关专业服务,在会计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年度受托机构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信用评级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出具评级报告。

4、证券发行前受托机构应按指引要求,填报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证券发行后受托机构应按指引要求填报受托机构报告、重大事件报告书。

(三)受托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表格:1、注册申请报告和发行说明书:应依据“适用范围”项下所列示的不同情形,填报所选表格内容,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均

需要标明单位。

2、受托机构报告和重大事件报告书:应依据“适用范围”项下所列示的不同情形,填报所选表格内容,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均需要标明单位。

3、页码:应将披露内容所在文件的具体页码范围填写在“页码”项下。例如:注册申请报告中“投资风险提示”部分位于第5-9页,则在填写注册申请表时,应在“页码”项下对应的行处填写“5-9”。

4、备注: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备注”项下进行说明。

(四)不适用情形说明

若本表格某些具体要求对个别基础资产确实不适用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不影响投资者进行重要投资风险判断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说明。

二、注册申请报告

注册申请报告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Z-0

扉页、目录、注册基本信息

Z-0-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见附件1

Z-0-2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类型

见附件1

Z-0-3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安排--写明本次注册的总金额及预计的发行期数及交易场所,如有必要可列明各期证券的发行时间段。

见附件1

Z-0-4

发行方式可选择招标或簿记建档,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Z-0-5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Z-1

投资风险提示

Z-1-1

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早偿风险、信用风险等,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列明。

Z-2

参与机构信息2

Z-2-1

各参与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相关参与机构,包含受托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选择标准及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机构的选任原则、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

Z-2-2

各参与机构名单。所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参与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网址、基本情况简介、各参与机构的证券化经验、违约记录申明及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等。注册时受托机构必须唯一,其他参与机构可多选。

Z-2-3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摘要--明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业务管理办法的总述、相关参与机构描述、各部门职责、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的内部流程等。

2本章参与机构信息受托机构可在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选择其一进行披露,原则上为了提高发行效率本章内容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披露,若注册环节时内容不确定可放到发行环节披露,其中有关受托机构的选任标准及程序和受托机构名称需要在注册环节披露;在发行环节发生变化的,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表格体系备注中说明,并将变化部分向监管机构报备。16

Z-2-4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摘要--明确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对操作规程的总述、发起机构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例如基础资产池构建及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法律文件准备、定价发行、投资管理及会计处理、证券化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风险监督与管理、合同管理等内容。

Z-2-5

发起机构资产证券化棚改贷款管理办法摘要--明确发起机构作为资产的提供方,其贷款形成的标准、程序、以及其他影响贷款质量的制度规定,例如对管理办法的总述、各部门职责与分工、贷款发放程序、内部评级制度、授信评审标准(包括借款人评审、项目评审、信用结构等)、贷后管理办法。

Z-2-6

贷款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棚改贷款服务管理办法摘要3--贷款服务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贷款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的介绍,例如内部评级制度、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担保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抵(质)押资产处置方法等。

Z-2-7

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安排--明确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具体投资管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受托机构对信托财产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的投资范围、标准、原则及方式等。

Z-3

交易条款信息4

Z-3-1

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明确各参与机构在交易文件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包含受托机构、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

Z-3-2

预计信托账户设置--交易中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信托收款账户(本金分账户、收入分账户)、信托付款账户、混同专用账、抵销专用账、服务转移和通知专用账、税收专用账的设置情况等,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发行环节如有调整,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说明。

Z-3-3

各交易条款设置—例如回购交易条款、赎回交易条款、终止交易条款等,若在结构设计上涉及到其他类似的交易条款,可按以上规则进行披露。

Z-3-4

各触发条件设置—例如违约事件触发条件、加速清偿事件触发条件、权利完善事件触发条件、个别通知事件触发条件等,若在结构设计上涉及到其他类似的触发条件,可按以上规则进行披露。

3若发起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为同一家机构,则贷款管理办法可合并撰写,覆盖Z-2-5与Z-2-6中的全部内容。

4本章交易结构信息受托机构可在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选择其一进行披露,原则上为了提高发行效率本章内容应在注册申请报告中披露,若注册环节时内容不确定可放到发行环节披露;在发行环节发生变化的,需要在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在表格体系备注中说明,并将变化部分向监管机构报备。

17

Z-4

基础资产筛选标准

Z-4-1

合格标准--明确该期入池资产的合格标准,即选定入池资产的硬性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资产应予以赎回,或不能入池。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是否出现本息逾期、贷款币种、是否涉及诉讼、贷款五级分类、合同到期期限范围、还款计划是否明确等。

Z-4-2

资产保证--指委托人在约定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以及每一笔贷款在初始起算日和信托财产交付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Z-5

信息披露安排

Z-5-1

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方式、途径及内容,明确特殊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其他影响产品风险及投资者判断的信息披露安排。

附件1:注册基本信息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基础资产类型

注册总金额

发行期数

交易场所

注册有效期

三、发行说明书

发行说明书

序号

内容

页码

备注

F-0

扉页、目录、发行基本信息

F-0-1

各参与机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发起机构及受托机构

F-0-2

证券概况--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结构分档情况、各档证券金额、占比、利率形式和信用评级。

F-0-3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F-0-4

重要提示--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确认内容真实、证券仅代表“信托资产”受益权(应明确说明与发起机构和其他机构无关),投资者应认真阅读信息披露文件,监管部门不对价值以及风险进行判断。

F-1

投资风险提示

F-1-1

发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池集中度风险、交易结构风险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风险等。

F-2

交易结构信息5

F-2-1

交易结构示意图--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基本交易结构和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框架图,包括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的具体交易过程以及法律关系框架

见附件1

F-2-2

中介机构简介6--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中介机构的简介,包含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F-2-3

参与机构权利与义务7--明确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主承销商、登记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等参与机构,根据约定条款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用于规范各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F-2-4

现金流分配机制--证券本金和利息在正常、违约、加速清偿等模式下的分配机制与顺序,通过图示的形式体现账户之间资金的流动和事件变化对分配顺序的影响。

见附件28

5交易结构信息若固定不变可在注册时一次性披露,发行环节免于披露,若发行环节出现变动则需要

重新补充披露,并就变化部分向监管机构报备。6原则上可在注册申请时披露,若发行环节有所更新可在此披露。7原则上可在注册申请时披露,若发行环节有所更新可在此披露。8不同触发事件下的分配机制图。

19

F-2-5

信用增进措施—证券的信用增进方式,例如超额利差、优先级次级结构、超额抵押、外部增信等,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披露。

F-2-6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组织形式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大会的组成、会议召集、表决权、会议方式、全体同意事项、特别决议事项等。

F-2-7

现金流归集表--正常情景下,指按摊还计划对每个收款期间现金流进行归集,不考虑早偿、拖欠、违约、回收等情况。

见附件3

F-3

基础资产总体信息9

F-3-1

入池资产笔数与金额特征--入池总笔数、总户数、合同总金额、入池总金额、借款人平均未偿本金余额、单笔贷款最高本金余额、单笔贷款平均本金余额等。

F-3-2

入池资产期限特征--入池加权平均合同期限、加权平均剩余期限、加权平均账龄10、贷款最长剩余期限、贷款最短剩余期限等。

F-3-3

入池资产利率特征--入池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最高贷款利率和最低贷款利率。

F-3-4

入池资产抵(质)押物特征--入池抵(质)押资产初始评估价值合计、加权平均初始11贷款价值比。(初始贷款价值比(即LTV)=初始起算日贷款未偿本金余额/抵(质)押物初始评估价值)。

F-3-5

入池资产借款人特征--前五大借款人未偿本金余额占比、前十大借款人未偿本金余额占比。

F-4

基础资产分布信息

F-4-1

贷款分布--入池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分布、贷款五级分类分布、贷款利率类型分布、贷款利率分布、贷款合同期限分布、贷款账龄分布、贷款剩余期限分布、贷款担保方式分布、基础资产信用等级分布、还款来源分布。

F-4-2

借款人分布--入池资产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分布、借款人行业分布、借款人地区分布。

F-4-3

抵(质)押物分布--入池资产的抵(质)押资产初始贷款价值比分布。

F-5

证券基础信息

9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注明数值及单位。10请标明计算加权平均账龄的计算公式。11指初始起算日

20

F-5-1

费用信息--由信托财产支付的费用,应该列明费用科目明细。

F-5-2

日期信息--与证券设立、存续、兑付相关的日期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初始起算日、信托设立日、首次偿付日、结息日、计算日、支付日、回收款转付日、服务机构报告日、资金保管机构报告日、受托人报告日、法定到期日等。

F-5-3

证券信息--包括各档证券的名称、各档证券的金额、各档证券的票面利率类型、各档证券的信用级别、预期还本日(若为固定摊还型)、预期到期日等,拟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证券,说明簿记建档场所安排及场所具体地址。。

F-5-4

风险自留信息--发起机构对各档证券的持有比例。

F-6

中介机构意见

F-6-1

尽职调查意见及法律意见摘要--指相关参与机构对基础资产合法合规性等尽职调查情况出具的尽职调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的过程、尽职调查的结果、尽职调查的结论、对信贷资产合法合规性的判断等。律师事务所对证券化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交易文件及信托设立的合法有效性、信贷资产转让的合法有效性、破产风险对信托财产的影响,发行、销售及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法有效性等。

F-6-2

交易概况与会计意见摘要--指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对基础资产出表与否的判断,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准则、管理层的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等。

F-6-3

信用评级机构的假设与分析摘要--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的基本假设、逻辑思路、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分析结果(包括优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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