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3人累计亏
来源:中国经济网原标题:永兴材料内幕交易案曝出惊天巨亏3人累计亏损万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3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永兴材料”,年8月8日更名)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案中,出现了3宗内幕交易。据统计,3宗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交易分别获利.93元、亏损.37万元、亏损.39万元,合计亏损.21万元。年9月至年6月29日,永兴特钢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进行关于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的商谈合作。年6月29日,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的股权事宜。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年12月6日,公开于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显示,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年1月19日至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0万股,成交金额.75万元。累计卖出3.70万股,成交金额.70万元。实际获利.03元。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刘同良”信用账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股,成交金额14.78万元。3月3日卖出股,成交金额14.65万元。实际亏损.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93元。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显示,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据中国经济网查询,殷某为殷英)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万元、40万元。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2万元、.16万元。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83.86万股,成交金额.26万元。截至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37万元。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显示,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40万元、万元。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18.21万股,成交金额.55万元。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54万元。实际亏损.39万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州久立特钢有限公司,成立于0年7月19日。后来整体变更设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7年6月28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年5月15日上市。年8月8日,公司名称由“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由“永兴特钢”变更为“永兴材料”。年6月29日,永兴特钢股票停牌。年6月30日,永兴特钢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年7月26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首次披露了对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收购事项。年11月29日,永兴特钢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的股权事宜。年4月25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公告》称,合纵锂业拟与上游相关企业进行业务整合,以达到上游原料与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的匹配。鉴于整合计划尚在协商论证中,可能涉及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短期内无法确定,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终止后,各方视情协商后续方案。本次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后,公司仍持有合纵锂业25.%的股权。年11月8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收购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97亿元收购旭锂矿业81.%的股权(.95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公司于年7月通过增资已持有旭锂矿业12.%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的旭锂矿业股权新增81.%,合计持股比例达93.%,从而成为其控股股东。年12月12日,永兴特钢发布《关于转让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永兴特钢于年7月和年9月分别通过增资和股权受让获得合纵锂业14.%和11.%的股权,合计持有合纵锂业25.%股权。因合纵锂业与公司目前从事锂电新材料的下属子公司分处两地,交通不便,业务有一定重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拟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股权以人民币1.75亿元转让给湖南锂星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宜春科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中大技术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效利用锂云母矿制备电池级碳酸锂等锂产品及钾、铷、铯盐产品的技术开发和规模化生产的高科技企业。目前,永兴材料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当事人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而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仍持有该公司6.36%的股份,为第三大股东。当事人廖某为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合纵锂业董事廖斌。旭锂矿业已于年11月19日更名为江西永诚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永兴材料目前持有该公司93.63%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下为原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10号当事人:刘同良,男,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同良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刘同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同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备忘录》)。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公司股票停牌。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的股权事宜。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年12月6日,公开于年11月29日。刘同良为合纵锂业的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年12月6日,刘同良参与了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合作事项讨论及《股权收购备忘录》条款的谈判。二、刘同良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年1月19日至6月9日,刘同良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交易“永兴特钢”股票,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周某平”账户“周某平”账户,7年2月2日开立于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XXXXX20,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年1月19日至年6月9日,刘同良操作“周某平”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37,股,成交金额1,,元。累计卖出37,股,成交金额1,,.8元。实际获利7,.03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二)关于“刘同良”账户“刘同良”信用账户,年7月16日开立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9XXXXXXXX22,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年2月28日,刘同良操作该户买入“永兴特钢”股票5,股,成交金额,元。3月3日卖出5,股,成交金额,元。实际亏损2,.1元。账户资金来源为刘同良自有资金。刘同良利用“周某平”账户及本人账户交易“永兴特钢”共计获利5,.93元。刘同良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利用本人及“周某平”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同良处以5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11号当事人:麦剑伟,男,年9月出生,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麦剑伟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麦剑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麦剑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的股权事宜。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年12月6日,公开于年11月29日。刘某程系合纵锂业股东殷某的丈夫,代表殷某出席股东会并发表意见。刘某程于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二、麦剑伟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麦剑伟、刘某程是佛友,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佛事活动。年4月份,麦剑伟、麦剑伟的母亲陈某田、刘某程在金港华庭小区一个佛堂内聚会,陈某田向刘某程提出借款请求。随后,刘某程向陈某田提供了借款。4月20日,麦剑伟在刘某程家中参加佛事活动。麦剑伟于年4月13日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别墅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21XXXXXX26,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年4月20日、5月2日,麦剑伟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12,,元、,元。年5月15日、18日,麦剑伟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及股票质押交易业务融入资金7,,元、3,,.2元。年4月20日至5月19日,麦剑伟利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股,成交金额23,,.66元。截至年10月23日,账户持有“永兴特钢”股票股,扣除税费后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永兴特钢”股票亏损11,,.07元。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麦剑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某程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见面接触,账户资金来源与刘某程有关联,账户开户时间、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基本一致,账户单一集中交易“永兴特钢”股票,交易金额较麦剑伟以往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麦剑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麦剑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其买入“永兴特钢”股票主要是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将有新的成长机会,而不是该公司的某项并购事件;第二,该次投资行为已有巨额亏损,对其处以50万元巨额罚款过于严厉,恳请酌情考虑适当宽免。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麦剑伟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系基于看好特种钢铁行业预期成长机会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麦剑伟的账户交易记录、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其申辩理由不足以排除其交易异常性,不予采纳。第二,当事人发生巨额亏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在审理中已经充分考虑了麦剑伟违法情形以及违法所得情况。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麦剑伟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12号当事人:杨健,女,年8月出生,住址:长沙市芙蓉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杨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特钢或公司)上市以后,为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计划在新能源行业开展并购工作,并在市场寻求合适的标的。年9月,了解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锂业)有融资需求后,永兴特钢董事长高某江、董秘刘某斌等赴合纵锂业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锂矿业)考察,并与合纵锂业董事长李某海、董事刘某良等人见面,了解合纵锂业和旭锂矿业的经营情况。年12月6日,高某江与李某海签署了《关于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之增资及股权收购备忘录》。年3月,为便于开展和永兴特钢的合作谈判事宜,李某海组织合纵锂业的股东与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年6月29日,高某江与李某海就永兴特钢对合纵锂业及旭锂矿业增资及股权收购事项签署承诺函。当日下午,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年6月30日,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年7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旭锂矿业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年11月29日,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披露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江西合纵锂业科技有限公司67.%的股权事宜。永兴特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年12月6日,公开于年11月29日。廖某为合纵锂业股东株洲兆富成长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湖南兆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合纵锂业董事。廖某于年3月因讨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到合纵锂业和永兴特钢并购合作的内幕信息。二、杨健内幕交易“永兴特钢”情况杨健与廖某的妻子孙某艳关系密切,经常一起参加新西兰华人圈聚会。年4月,杨健向孙某艳提出借款请求。5月9日,廖某、孙某艳与杨健在新西兰一处茶馆见面。6月5日、6日,廖某家庭向杨健提供了借款。杨健于年11月6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9XXXXXX71,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年6月5日、6日,杨健分别向其资金账户转入资金2,,元、2,,元。年6月5日至7日,杨健操作该户共计买入“永兴特钢”股票,股,成交金额4,,元。年8月31日至9月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2,,元。实际亏损2,,.06元。杨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联络接触,其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廖某有关联,账户资金变化、交易“永兴特钢”股票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及公开时间基本一致,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永兴特钢”股票的情形,交易金额较以往明显放大,账户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其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杨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交易“永兴特钢”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以上事实有永兴特钢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健处以2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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