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者炒股又被罚两年31只股票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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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票屡禁不止,监管层也对此从未放松,又见营业部工作人员炒股被罚。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时任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理财总监的金某,因借用亲属证券账户买卖31只股票,交易金额超万,但不赚反亏3万,最终还被证监会罚没了40万元。一方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来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直接入市的问题也一直是讨论热点。按照现行《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被明令禁止,多位证券从业人员以身试法,警钟长鸣,需引以为戒。利用亲属账户买卖31只股票,交易金额超万据证监会调查,年9月1日至年3月7日,金某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并于年9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为证券从业人员。黎某亚与金某系亲属关系。年1月17日,“黎某亚”证券账户于浙商证券三门南山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建设银行账户。年2月3日至年6月13日,金某将其家庭财产陆续通过其本人以及亲友的银行账户转到“黎某亚”证券账户;自年4月4日开始,金某通过取现、转至亲友账户及本人账户的方式将“黎某亚”证券账户的收益取出。年2月3日至年3月7日期间,金某实际控制并使用“黎某亚”证券账户总计交易31只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2,,.68元,其中买入金额11,,.80元,卖出金额11,,.88元,亏损29,.49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流水、证券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证监会表示,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金某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端正,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行为违法,但家庭负担较重,难以承担罚款。其二,转入证券账户的金额并非全部用于操作股票,实际用于操作股票金额为万元左右,并未扰乱市场,也没有盈利。其三,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某些同类案例,本案处罚过重。综上,金某请求从轻处罚。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其一,配合调查及家庭情况困难,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二,我会并未认定所有转入金额均用来交易股票,事先告知书中已明确写明涉案股票交易金额,对银行流水的描述仅系对证券账户资金来源、账户控制的事实陈述,对其余情节证监会在量罚时均已充分考虑。其三,当事人所引用的案例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均不相同,证监会综合考虑当事人涉案事实、情节作出处罚,量罚幅度合理。综上,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金某处以40万元的罚款。证券从业人员该不该炒股?现行《证券法》一直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也许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也许者以化名、贷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是,伴随着证券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以及诚信程度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各项监管措施的逐步到位,是否放开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问题也成为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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